新找到的不合格品公开要求。
7 不合格产品的控制
7.1 《工厂检查要求》第7条中“不合格产品”的范围是整机。
7.2 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置措施”通常包括返工、返修。必要时,工厂应对不合格的产生原因进行分析(如关键件原因、工艺的原因等),制订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
7.3 工厂应建立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的收集渠道,如通过地方质监局网站、工商局网站、国家或地区有影响的官方报纸等收集信息。对于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工厂应确保其内部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通畅性。
7.4 工厂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分析应符合工程原理,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科学、合理、可操作。
7.5 《工厂检查要求》第7.3条中所称“认证质量问题”,通常指外部(如国抽、地抽、客户投诉且为企业责任、媒体曝光且影响较大)问题;对于认证机构组织的证后监督抽样检测中的认证质量问题,工厂无需通知认证机构。
7.6 对于认证质量问题,如果工厂没有及时通知认证机构,则尽管工厂按照相关要求进行了整改,但认证机构在接到政府部门的信息通报后仍需暂停相关证书;反之,如果工厂及时通知了认证机构,则认证机构可先不暂停相关证书,而是在对不合格情况进行分析后,根据严重程度决定如何处置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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