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国家标准《GB 4706.99-2009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特殊要求 》将于明天——2010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了,而当前也正处于该产品的热销季节。该标准没有对应的IEC60335标准。标准对应的产品也有很强的中国特色。
AH|gI2 该标准是首次发布实施,本人初看之后对有些地方感到疑惑,也有些地方感觉值得商榷,特提出,愿向业内人士请教和共同探讨交流。
#obRr#8 z%OKv[/N 1适用范围
@@)2 12 标准第1章“范围”规定了本标准适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以下简称“暖手器”)及类似器具”,且定义了“暖手器”为“供手部取暖的器具”,但没有“类似器具”的定义;定义 “储热式电热暖手器”为“在握持暖手时与电源断开”,并在7.1规定器具应标注“禁止在通电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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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如器具不仅是用于“手部取暖的”,或不单用于手部取暖(说明书可说明),甚至主要不是为了手部取暖的,如暖胃、暖腰、暖肩的储热式取暖器是否不适用本标准(即哪些属于储热式电热暖手器的类似器具)?
yEq7ueJ' 问题2:通电和断电都可使用的类似器具是否适用?如某些有一定储热功能,但主要为带电使用的暖肩、暖腰的器具。
[ n7>g 7p{Pmq[ 2 定义
< cvh1~>( “硬壳暖手器——外壳为硬质材料的暖手器”
s{-gsSmE 硬壳暖手器不是硬质暖手器。划分可以商榷。但若改为硬质暖手器,定义充分不必要:如软壳硬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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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Nps “柔性暖手器——外壳为软质材料的暖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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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定义必要但不充分。同如上例:软壳硬芯。
Gq^vto N ~{N Nf Y 意见:以外壳定“软硬”,定义似不准确(或不合理),会导致试验和要求的缺陷。如有硬壳液体芯或软质外壳硬芯产品出现怎么算?(见后面有关结构中的“耐(汽)压要求)。标准不应当仅看到现有产品。
lj (y <.Ws; HN} 3 试验的一般条件
ovdJ[bO 5.5 规定“如果器具带有一个可拆卸的外套,则试验应在带或不带外套两种情况中选取不利者进行。如果使用说明要求必须带外套使用,则试验应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
J#zr50@@ 按此要求后一句,对要求使用必须带外套的器具哪试验在带外套情况下进行呢?防触电?外套摘不摘?发热试验暖手器表面温升在套内测量还是在外套表面?21.101的跌落试验是否也是带着外套?
j-":>}oW2. 意见:单从本条看似乎试验都应带着外套做。但防触电试验这样做与第8章本身要求显然不符。对21章试验而言,器具即便在使用时必须带外套,但在非使用状态,外套可能离开发热体(如清洗),器具亦有跌落的可能。如此试验似乎不和“最不利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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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BoK/y3 4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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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K 标准第6章分类为何只允许II类、III类?(排斥I类)
N-gYamlQ 虽然电热毯、电热垫(GB4706.8)、暖脚器和热脚垫(GB4706.80)都要求为II类、III类,但这类器具都是使用中长期于人体接触并为带电使用;另外电推剪(GB4706.9)、毛发护理器(GB4706.14)等通电使用且使用中与人头部接触的便携式器具以及便携式按摩器(GB4706.10)也要求为II类、III类。但带电使用的手持式工具,如电烙铁(GB4706.41)、手电钻(GB3883.6)则均不排除I类器具。本标准规定的器具明确定义是“在握持暖手时与电源断开”,属断电使用,为何不可I类?(II类产品对现行的许多产品在结构和元件选择上恐都会带来较大变化。)
>#w;67he2 V5w1ET 5 标志和说明及其与适用的关系
F!]Sr'UA 标准7.1 对器具标志增加了一些要求:
JVYH b 60Z ——器具应标有“禁止在通电时使用”;
{drc}BL_ ——硬壳暖手器应标有“禁止覆盖”
q.c)>=!. 问题:1 该标志与不单是暖手器产品的暖被、揣到衣内暖胃、暖腰等原有功能有悖。
<eoie6@3 是否可以说该标准不适用该产品?还是说该产品不可有该功能?(见本文1问题1)
Snx!^4+MF 问题 2 标志标在器具何部位?主体或可拆卸外套?按7.15该标志应当标在主体上,然可拆卸外套本身算不算覆盖?且带外套后如何保证该标志被使用者充分注意到?
W6&vyOc 问题 3 同样如本文1问题2所列产品是本标准不适用还是被本标准所禁止?
dE7S[O 问题 4 III类器具,即便储热期间也是在安全电压下,为何还一定要“禁止通电使用”?
$VuXr=f} q`VL i *由于3.1.9和5.5 都提到相关试验要按说明书要求试验,特别要注意说明书的内容和写法。
t:2v`uk 试验这里按说明书说明的使用方法试验,不是正常使用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情况试验。标准不尽合理,厂家可以利用。
"j@\a)a 3 r& 6 标准22.7所做修改似乎仅考虑了市场现有产品,主要针对的是充液式柔性暖手器。如果硬壳暖手器是内部充液的呢?显然也应当有过压保护。现在的22.7表述即不宜,至少是容易引起争议,似乎只要是硬壳就不需要防爆(参见通标)。相反,如果柔性暖手器内没有液体呢?难道也一定要有过压保护?
Ax;=Zh<DAv K]hp-QK< 7 一些图例:
qI+2,6
sGI 卡通暖手宝2.jpg 图一
7;s#QqG`I 图一所示是一个储热式电热暖手器。它标称的额定电压220V,功率60W,通电升温20min,保温时间约60min。这是该标准适用的标准型产品,只是它的卡通造型与通标22.44要求不符
CIjc5^Y2 `gX@b^ f8Iddm# 电热宝.jpg 图二
电热水袋1.jpg 图三
0f^{Rp6 图二、图三所示似乎是该标准规范的目前市场最常见的两种典型产品。图二为“硬壳暖手器”,图三为“柔性暖手器”。
?13qDD: 然恰如前本文1问题1所说,图二产品现销售说明写明:“可以用来暖手、暖胃、暖腰,还可以暖身、暖被,减轻冻疮、关节炎、慢性肠胃炎的发生。”如果它“禁止覆盖”,如何暖胃、暖身、暖被?是该改标准(或本本标准不适用)还是要改产品(或说明)?
c+ oi8G 同样图三所示产品也真要“禁止覆盖”,其功能也要大打折扣吧。
Cf
2@x
>?, Zn 日本暖手器.jpg 图四
/|IPBU 5 图四产品:功率60W,升温时间3-10min,保温时间约180min。
*'?7OL 苹果暖手宝.jpg 图五
VPe0\?!d 图五产品:功率:加热状态<65W,保温状态<10W;升温时间15-20min,保温时间约60-120min。
X2z<cJG|d@ xT%`"eM} 图四、图五都是具有一定储热功能,又能带电使用的器具。是本标准不适用还是其相应带电使用应为本标准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