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要了解你的设备的类别,按照如下要求根据产品使用环境来分:1 第Ⅰ组设备
1.1 第M1类包括的设备,其设计及必要时配备的特殊的附加防护手段,能使其按照制造商设定的工作参数运行并能保证极高的防护水平。
这类设备预定用于矿山的地下部分以及这些矿山地面设施中存在沼气和/或可燃粉尘危险的那些部分。
1.2 第M2类所包括的设备,其设计能使之按照制造商设定的工作参数运行并保证达到高的防护水平。
这类设备预定用于矿山的地下部分以及这些矿山的地面设施中可能存在沼气和/或可燃粉尘危险的那些部分。
2 第Ⅱ组设备
2.1 第1类所包括的设备,其设计能使之按照制造商设定的工作参数运行并保证达到一个非常高的防护水平。
这类设备预定用在因空气和各种气体、蒸气或烟雾的混合物或空气/粉尘混合物持续、长期或经常存在爆炸性环境的场合。
2.2 第2类所包括的设备,其设计能使之按照制造商设定的操作参数运行,并能保证达到高的防护水平。这类设备预定用在因各种气体、蒸气、烟雾或空气/粉尘混合物而可能造成爆炸性环境的场合。
2.3 第3类所包括的设备,其设计能使之按照制造商设定的工作参数运行,并能保证正常的防护水平。
本类设备用于不大可能因各种气体、蒸气、烟雾或空气/粉尘混合物而造成爆炸性环境的场合,或者,即使会造成爆炸性环境,很可能只是非经常性的和短时间的。
不同类别的设备有不同的合格评定程序:(a) Ⅰ组和Ⅱ组设备,M1和1类设备
为加贴CE标志,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实施EC型式检验程序(参见附录Ⅲ),以及:
——有关生产质量保证的程序(参见附录Ⅳ);或
——有关产品验证的程序(参见附录Ⅴ)。
(b) Ⅰ组和Ⅱ组设备,M2和2类设备
——为加贴CE标志,对于这些组别和类别中的内燃机和电气设备,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应实施EC型式检验程序(参见附录Ⅲ),以及:
•附录Ⅳ中所述的有关型式合格程序;或
•附录Ⅶ中所述的有关产品质量保证的程序。
——为加贴CE标志,对于这些组别和类别中的其他设备,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实施内部生产控制程序(参见附录Ⅷ),并将附录Ⅷ中第3点规定的全套技术文件提交指定机构,该指定机构应尽快验收并保存这套技术文件。
(c) Ⅱ组设备,3类设备
为加贴CE标志,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必须实施附录Ⅷ中所述的内部生产控制程序。
(d) Ⅰ组和Ⅱ组设备
为加贴CE标志,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内的授权代表(除本款(a)、(b)和(e) 所述各程序之外)还可实施EC单件验证的程序(参见附录Ⅸ)。
“以上节选自94/9/EC指令”
找寻能做ATEX指令的公告机构(当然你也可以选择公告机构给你做判断):http://ec.europa.eu/enterprise/newapproach/nando/index.cfm?fuseaction=notifiedbody.main总结来说,无非也就是:型式检验+工厂检查(质量保证体系),或 型式检验+抽检,或 将技术文件提交一公告机构存档 (无非是根据产品不同类别而采用不同方式而已)。